此一制度乃參考國外行之有年「Escrow」付款保證制度。「Escrow」英文原意為代管,意指買賣雙方於交屋前所有款項均由第三人即銀行代為保管,因為在整個買賣交易過程中,賣方最擔心房子過戶了拿不到錢,而買方擔心則為付了錢卻拿不到房子,如果有第三人即銀行代為保管買賣價金,上述情事發生時,買賣雙方可各自回復原狀,將彼此損害降到最低,交易全程均由第三人即銀行保管價金,買賣雙方有保障又安心。
不動產交易價金安全保管制度vs.買方
買方支付買賣價金予賣方後:
1.惡意賣方一屋二賣
2.不清償原先抵押貸款以致原抵押權未能塗銷
3.賣方個人債務問題以致買賣標的遭法院查封
一旦未承作不動產交易安全制度,買方不僅拿不到房子且跟賣方追討已支付之買賣價金都是一大難題;然如承作不動產交易安全制度上開情事發生時,全部價金都保管在銀行,買方不會追不回錢。
不動產交易價金安全保管制度vs.賣方
賣方已將產權過戶時:
1.因買方個人因素,致無法取得尾款
2.
買方貸款後未清償賣方原債務
這些問題將因承作不動產交易安全制度迎刃而解,因為買方每期支付之買賣價金都存放在價金保管專戶內,專款專用,買方無法擅自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