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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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針對不動產買賣價款達成協議,並對買賣流程、價款給付方式以及買賣條件以文字方式詳載於合約書上,雙方簽名蓋章,經地政士見證簽約。
〔簽約時賣方須備證件〕
(一)印章 (二)身份證(或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 (三)土地、建物權狀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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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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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將報稅、過戶所須證明文件交付地政士,地政士並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雙方印鑑章的手續。 〔用印時賣方須備證件及款項〕
(一)印鑑章
(二)印鑑證明2份(6個月內)
(三)戶口名簿影本2份或戶籍謄本2份
(四)近期房屋、地價稅單正本
〔用印流程〕
由地政士整理申報契稅及增值稅資料後送件
· 稅捐收件:增值稅自用件(20個工作天);增值稅一般件(7個工作天)
若買方需貸款,應於用印同時
· 買方於用印時決定貸款銀行
· 由地政士整理報稅及貸款資料後送件
· 稅捐收件:增值稅自用件(20個工作天)
· 增值稅一般件(7個工作天)
· 銀行收件:審查、估價、對保、用印(約2至3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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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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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增值稅及契稅稅單核發後,地政士通知賣方繳納土地增值稅、買方繳納房屋契稅,買方並於同時支付完稅款項。
〔賣方須備證件及款項〕
(一)印鑑章
(二)繳納增值稅
(三)簽收完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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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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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簽收房屋尾款、現場點交、稅費、水電瓦斯管理費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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