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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出 租 應 注 意


◎問清楚租屋者對房屋之用途,避免違法。

◎房東欲出租房屋時,除了對於前來觀看房屋之房客多加觀察外,應注意自身安全外。房東出租房屋時, 最怕遇到惡房客,若遇到不肖之惡房客,輕則收不到租金,重則房東誤觸侵入住宅罪責,得不償失。 因此選擇訂約對象時,不論是房東或是房客皆應謹慎。

◎應注意房客是否已成年,若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訂約時最好得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

◎簽定房屋租約時,須核對房客之身份証明,相對的自己亦須提出房屋所有權証明.

◎租屋條件及個人時間、態度而定,若房屋條件佳,租金又便宜,房屋好租,自行出租應為可行,若自己忙,
房屋出租不易,委由仲介公司服務則是不錯的選擇。

◎應注意房客之品性、生活特殊習性及職業,對於戶籍地不明、或時常搬遷不定、或工作不固定、或行蹤飄忽 不定難以聯絡者,應格外謹慎。

◎應注意房客承租房屋之動機,若欲用作非法之用者,應予以拒絕。曾有這樣的案例,有房東明知房客租屋是在經營賭博電玩,仍然出租給他。最後遭檢察官以賭博罪的幫助犯起訴房東, 實在得不償失。

◎訂約時最好要求房客出示身份證明,以免冒名承租。

◎若房客係法人,應由法人之代表人代表簽約,或經由代表人授與代理權之代理人代理簽約。這時更應特別注意,如果公司的房租支出必須列帳報稅,雙方就需把繳納租賃所得預繳稅款的義務歸誰負擔,事先約定清楚,以免日後麻煩。

◎房客若是外國人,應注意其本國法之成年年齡。

◎應注意承租人是供自身租用或是供家人租用、係為一人承租或數人共同承租。
房 屋 租 金 怎 麼 訂

◎租金行情可以詢問附近住戶,或詢問目前的出租案源租金來推估行情,詢問仲介公司提供租金行情資訊也是方法之一。

◎屋主出租前需先確定想要出租之租金金額、租賃期間與租賃對象限制。租金一般是以月計,即每月租金多少金額,並約定租金給付時間,如每月月初5日等。押租金簡稱押租或押金,押租金民法未有明文規定,但為社會上所通行,押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房客支付用以擔保租金支付為目的的金額,一般多為租金的一個月或二個月,若租賃關係結束,未有欠租或違約情事,房東應無條件將押金返還予房客。押金數額亦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訂立,但若超過2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
◎收集租金行情並參酌樓層、屋齡、坪數、景觀視野、生活機能等其他個別條件決定想付出的租金水準之後,仍應依房屋條件、個人條件、房屋喜好程度,決定是否調整租金水準。

◎案主承租房屋後,需要花一些時間才能適應新環境。 然而,最根本重要的仍然是如何能夠長居久安,因此社工員需事先提醒案主如何順利遷離舊居、需盡快熟悉新環境與社區鄰里;一旦面臨租屋糾紛等問題,提供相關社福及法律諮詢等資源管道,以協助案主解決租屋糾紛。
房 東 權 利 義 務 小 叮 嚀

◎房東於租金債權,有留置權:房東於房客未交付租金時,得於租金額度內,對房屋內之動產物品(除禁止扣押物)留置,以為租金債務的擔保。

◎負擔一切稅捐之義務:就租賃物應繳納之一切稅捐,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當然應依契約行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房東就租賃物所受損害,或因租賃契約受有損害,對於房客之賠償請求權,或房客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租賃物交付時,應合於用益狀態並應保持其狀態: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房子)交付房客,例如約定之租賃物為營業用之房屋,不得交付住宅用之房屋否則房客無法辦理營業登記;房東如未盡此項義務,房客得終止租賃契約。
◎負責租賃物修繕義務:修繕租賃物,原則上應由房東負擔,但另有特約或一般習慣,不須房東修繕者,應從其特約及習慣。此項修繕,房客應定相當時間請房東修繕,如在期間內房東不加修繕時,房客得以此為理由,終止租約;或自費修繕,再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在租金中扣除之。又所謂「租賃物修繕」並不僅指所租的房屋本身,尚包括如樓梯損壞,電梯或水、電…設施等。

◎償還房客支出的有益費用:房客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房東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值額為限。

◎房客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收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上述房客支出有益費用,如當時房東曾表示反對者,則房客不得請求其償還。但對於契約終止時所現有的利益,仍得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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