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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租 屋 結 構 怎 麼 看


◎住一樓要注意是否會淹水,馬路是否比房屋的水平面高、路邊水溝是否暢通、鄰居的圍牆是否有水痕。

◎二樓的住戶要留意管道排水,若排水不良,樓上的水最易溢漏在二樓。

◎頂樓的房子要注意屋頂是否出現油漆剝落、水痕,以判斷是否會漏水。

◎化糞池的位置是否會外溢。若從外觀看不出是否會淹水,不妨打開電錶箱、水錶箱、插座開關,觀察內部是否有曾因淹水而留下的污泥痕跡。

◎注意樑柱有無裂痕或是否彎曲,衣櫥的門、窗戶是否會卡住無法打開,若有上述現象,表示此屋的建築結構有問題,請慎重考慮是否要承租!

◎可在一天裡頭選擇不同的時間到附近走走,與鄰居及附近商家聊聊,可以幫助您確實了解真正、客觀的居住狀態。除了居屋環境外,租屋時還應了解交通便利性,生活機能完善程度,居家安寧情形以及附近是否有嫌惡設施,再依自身接受度評估是否承租。

◎最好打電話詢問如租金、租期、押金、設備、房屋大小等相關資訊,以了解是否符合需求,節省看屋時間的必備步驟。

◎找好房東好鄰居, 房客應主動詢問房東是否有特殊的限制,例如可不可以養寵物等,瞭解自己能否配合房東的要求,作為篩選房東的依據。

◎有時屋內經粉刷修飾,一時看不出漏水的毛病。房客不妨從屋外觀看,從外牆、公共空間、與隔壁鄰居相銜接的牆面做判斷。

◎注意馬桶是否通暢;水龍頭可否關緊;排水管是否流暢。
房 東 如 何 挑 選

◎房東若係未成年人,其出租應得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房東若為法人(如公司、社團…等),應由法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簽約,或由經合法授權之代理人代理法人簽約。
◎訂約時應了解房東是否為房屋之所有權人。房客不妨要求房東提出權狀或登記謄本。若房東並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應要求其出具授權證明,同時最好要求房東出其身分證明,以免被騙。

◎注意房東是否為2房東,若為2房東,應了解其契約之租期及是否禁止轉租。承租人必須查驗土地及建物登記簿以確認房東是否為真正的所有權人,否則就應請房東出示原屋主的委託書或授權書。

◎房東若是2房東,則需查驗大房東與2房東之租約是否有反對轉租的約定,否則大房東可依民法443條規定,終止2房東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而要求承租人搬離。
租 屋 押 金 怎 麼 看

◎租金一般是以月計,即每月租金多少金額,並約定租金給付時間,如每月月初5日等。

◎押租金簡稱押租或押金,土地法第99條規定:「租賃擔保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以交付之擔保金額超過前項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押房租。

◎但為社會上所通行,押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房客支付用以擔保租金支付為目的的金額,一般多為租金的1個月或2個月,若租賃關係結束,未有欠租或違約情事,房東應無條件將押金返還予房客。押金數額亦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訂立,但若超過2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
租 金 應 該 多 少 才 合 理
◎租金多寡與租屋環境、房間大小、房屋類別等息息相關。租金多少是一個難以決定的事,出高了當個冤大頭,平白增加租金支出,出價太低,又怕錯失機會而租不到房子,因此租屋前應收集租金行情以決定租金多寡。
◎租金行情可以詢問附近住戶,或詢問目前的出租案源租金來推估行情,詢問仲介公司提供租金行情資訊也是方法之一。

◎收集到附近租金行情後,仍應參酌樓層、屋齡、坪數、景觀視野、生活機能等其他個別條件,再評估合理租金。有提供傢俱設備者,租金比較高,也比較容易租出去,如果滿意應儘快決定,若適合房東同住或與人分租,則選擇適當的人比租金多寡要重要的多。
◎租屋時可以依房屋優劣點、喜好程度、屋主租屋動機等資訊,再參酌租屋行情以決定出價高低,租屋者可以附近行情,房屋缺點,適度與屋主議價,也可以攀親帶故,或以收入有限為屋主調降租金的訴求,一般來說,單純、好房客、經濟能力等項目是屋主不堅持租金的主要考量項目。

◎若看中意的房屋,若想租的人多,可以適度考慮提高租金,若乏人問津或每個人都覺得租金過高,則可以適度與屋主提議調降租金。

◎若自己急欲租到房子,就不要死守租金不放,尤其是屋況很好,承租人又多的房屋,若對房屋相當滿意又沒有其他滿意的房屋可以替代,則適度提高租金也屬必要。

◎訂金不能退,記得要收據根據法律規定,訂金是拿不回來的,它可抵扣租金或是押金,但是當承諾租賃並付訂金,代表與房東訂下租賃約定,若事後反悔,房東有權沒收訂金。

權 利 義 務 小 叮 嚀

◎不得轉租的義務:房客非經房東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房客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房客違反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房東得終止契約。

◎ 房客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房東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即2房客)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2房東仍然要負賠償責任。至於次承租人(2房客)與承租人(2房東)間之租賃關係仍合法生效,但可能發生權利瑕疵擔保之問題。如大房東終止租約,2房客不得以次承租契約(亦即與2房東間之租約)向大房東主張仍得使用房屋。但此時2房客得向2房東請求損害賠償。

◎ 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房客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依承租時之原狀返還租賃物。所謂原狀,當然指原來或經常情形下,因經過使用,而應該有的狀態。否則,如地毯、電燈、衛浴設備…等較有耗損的部份,房客豈不是需要全部翻新,才能脫身﹖但是如果房客為了安裝冷氣或其他設備,而對所承租的房屋進行鑿洞、釘孔、或挖掘之情形,當然房客應該要回復原來的樣子,否則便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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